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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條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于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并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于會議召開五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存于公司。
法律主觀:
股東大會會議通知需要蓋章。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1.機關單位科室下發的會議通知、文件等公文,在個人保存時,是否需要蓋章取決于其作為正式公文的性質。
2.如果這些文件作為正式公文被保存,那么通常需要蓋章以證明其正式性和有效性。
3.然而,如果這些文件僅僅是作為一般性資料保存,并非作為正式的行政或法律文件,那么可以不蓋章。
股東大會會議通知需要蓋章。
股東大會,是指由全體股東組成的,決定公司經營管理的重大事項的機構。
它是公司最高權力機構,其他機構都由它產生并對它負責。
股東大會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相同。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101條,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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